社團法人台灣層析暨分離科技學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第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台灣層析暨分離科技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TAIWAN SOCIETY FOR CHROMATOGRAPHY AND SEPARATION TECHNOLOGY簡稱TSCST。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學術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以從事層析暨分離科技之學術研究與實務應用相關活動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南區建國北路一段110號正心樓1215B辦公室」,並得視需要設立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檢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住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本會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成立後,應登記為社團法人。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推動層析暨分離科技之學術研究。
二、舉辦層析暨分離科技之實務研討。
三、結合層析暨分離科技領域之人才,以促進產業界、政府部門及學術研究機構產官學相互交流。

四、推動會員間之交流合作,促進資源共享。

五、推動與參與國內外層析暨分離科技相關活動之合作與交流。
六、辦理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活動。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定宗旨、任務主要為教育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 個人會員:

(1)創始會員:本學會發起人及成立大會前申請入會經籌備委員會通過者,為本會創始會員。

(2)一般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並年滿二十歲,從事層析暨分離科技有關工作或對此技術有興趣者,經本會會員二人推薦,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3)學生會員:凡具有或相當於大學校院學生資格,贊同本會宗旨、研修層析暨分離科技等相關領域者,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學生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公私立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得推派代表五人,經向理事會報備後,參與會務活動,並具與ㄧ般會員相同之權利。團體會員代表人員如果更換也應事先向理事會報備。

三、永久會員:凡本會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一次繳納十年之常年會費者列為永久會員。享受終生免繳常年會費之優待。

四、榮譽會員:凡對於層析技術有重大貢獻,經ㄧ般會員五位或理監事二位推薦經本人同意,並填具榮譽會員申請表提送理事會,經理事會表決通過者列為榮譽會員,得享終生免繳年費之優待。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八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者。
二、喪失入會時之申請會員種類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四、經會員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者。
五、經會員連續二年未繳納常年會費者。

當團體會員出會後,團體會員所推派代表即喪失所有在本會擔任的職務或享有權利。

會員經出會後即喪失享有會員權利,應重新經過入會申請並繳交入會費後,始能享有本會會員權利。

第十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一律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與罷免權。每一個人會員、團體會員代表或會員代表為一權。

學生會員在本會舉辦會員或代表大會時,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二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非會員大會開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實際需要以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三年,任期與理監事之任期相同,其額數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本會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或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前項第八款所稱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或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處理日常會務。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處理日常監察事務。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得票數高低順序遞補之。
本會得成立選務委員會,統籌理事、監事改選事宜。選務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選務委員三人、選監委員一人。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唯候選人應經當事人同意後始得列名公佈。

本會之選舉,經理事會同意,得採用通訊選舉,並得連續辦理之。其通訊選舉辦法應提理事會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或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議決會員或會員代表之警告或停權處分。

四、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五、議決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六、聘免工作人員。

七、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八、其他依法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長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者擔任之。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本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之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或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監事不得兼任本會有給職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工作小組等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經由理事會通過,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或確認有效的網路方式通知之。

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理事長召開之。

本會經辦理社團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由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即可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經簽章後的書面資料委託其他會員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或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或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經辦理社團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應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應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始可決定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或確認有效的網路方式通知。

理事會議得邀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各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工作小組召集人參加,具發言權但不具表決權。

理事會、監事會等會議之決議,以各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會、監事會會議,理事會與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但得視需要以經簽章後的書面資料委託相關人員出席代理報告,具發言權但不具表決權。理、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ㄧ、入會費:會員入會時,個人會員、學生會員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萬元。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每一年為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每一年為新台幣壹萬元,學生會員於在學期間免繳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如會員大會因故未能此期間召開者,應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仍應提當年度會員大會審議。

本 會每年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由理事表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 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如會員大會因故未能此期間召開者,仍應先報主管機關,並仍應提當年度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四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