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訓練中心章程

 

第一條

台灣層析暨分離科技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廣層析與分離技術服務社會,設置「台灣層析暨分離科技學會教育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訓練中心),為規範教育訓練中心之推動與執行特訂定本辦法,本辦法未規定之事項需經本會理監事會議通過後方可執行。

第二條

本 訓練中心設置於本會秘書處,設總幹事一名,負責課程的規劃與執行,各訓練教室設幹事一名,負責協助各課程之執行。總幹事與幹事均由理事長提名,經本會理監 事會議通過後聘任之,總幹事需具本會會員資格,幹事不需具本會會員資格,本會會發給聘書,總幹事與幹事任期與理事長任期相同,可連任但需要新任理事長提出 經理監事會議通過。總幹事與幹事屬無給職,如業務需要可經理監事會議通過給予津貼或為專任職。

第三條

本 訓練中心於北(台北、基隆、桃園、新竹、苗栗)、中(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南(台南、高雄、屏東)、與東部(台東、花蓮、宜蘭及外島)等四區 各設置一個訓練教室,訓練教室需與該區之大專院校相關系(科、所)配合執行,每一個訓練教室應與本學會一家屬以販售儀器或器材廠商之永久團體會員(以下簡 稱負責會員)配合。

第四條

各區的訓練教室之設置流程如下:

 

確認欲設置訓練教室之區域內尚未設置已經本會同意設置或已經報備正進行籌備之訓練教室。

 

應先經由負責會員聯繫並確認配合事項,並完成合作備忘錄草案。

 

提出設置訓練教室議案,經提出由本會理監事會議通過。

 

以 正式公文通知該訓練教室之系(科、所),並以本會名義與該系(科、所)簽訂合作備忘錄。完成簽訂合作備忘錄之訓練教室始為本會所設置之訓練教室,該教室名 稱為「台灣層析暨分離科技學會教育訓練中心附設  區訓練教室」。各區訓練教室的訓練項目與種類,經由各區訓練教室提出,經本會教育委員會會議通過,送本會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執行。各區訓練教室所訂定之訓練 項目與種類除非係因他區並無相關課程,否則各區不得接受跨區學員的訓練,學員所屬區域的認定係以其服務單位所在地或是戶籍所在地擇一認定。

第五條

各區的訓練教室之中止合作,其情況與流程如下:

 

由本會提出時,應由總幹事提出經秘書處審核,並會知會該訓練教室之負責會員負責人,經提出本會理監事會議通過後,以正式公文通知該訓練教室之系(科、所)即完成中止合作。

 

由 合作之訓練教室提出,則需由該訓練教室之系(科、所)主管以正式公文通知本會,經秘書室知會該訓練教室之負責會員負責人後,經本會理事長簽核同意,以正式 公文通知該訓練教室之系(科、所)即完成中止合作。本會或合作之訓練教室不得對於尚有課程進行中的各區訓練教室提出中止合作的申請。

第六條

經 由本會開課,完成報名、繳交費用取得本會收據並於經本會核可的訓練教室上課結業之學員,始可發給本會之教育訓練結業證書。已中止合作之訓練教室即不得發給 本會之教育訓練結業證書。本中心所發給的教育訓練結業證書應有固定格式,證書格式由教育委員會訂定,經報請本會理監事會議通過後使用。證書不得擅自變更格 式,證書需要有連續之序號登錄。證書之製作與發給由各區訓練教室幹事簽核,經總幹事核可,送本會秘書處呈請本會理事長同意,經證書序號登錄後,始可發給受 訓學員。

第七條

本學會所舉辦訓練的對象以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已經認可的化學相關實驗室的分析人員為第一優先對象,未來增加工業局、農委會或其他政府相關單位之培訓計畫,配合其相對補助以降低會員支付費用,並將訓練對象擴大為所有化學分析人員。

第八條

為 確保訓練課程之順利執行,每一項需要發教育訓練結業證書之訓練課程均須事先於舉辦日前二個月提出申請,申請資料中須包含課程名稱、教材資料、需使用之儀器 設備種類、講師名單、經費收支預算表等。各區相同的訓練主題應使用相同的課程名稱,課程名稱如有不同之疑義時,由總幹事提出送教育委員會討論,經本會理事 長同意後始可辦理。

 

各工作人員之職責如下:

 

各區訓練教室幹事負責提出訓練課程的申請、訓練場地的確認、訓練設備的確認、講師的確認、訓練教材準備與印製、訓練過程的協助、訓練學員的問題解決、學員出席點名與課程情況確認、提供秘書處講師名冊、學員名冊、出席點名表、訓練收支預算、支出明細與單據報支。

 

總幹事負責各區訓練教室的年度訓練規劃、訓練場地的聯繫與安排、審核訓練課程的申請與課程名稱、檢送各訓練課程經審核過之申請資料給秘書處、各訓練課程的安排、學員之招募、課程講師之安排與確認。

 

秘書處負責學員之收費、開具學費收據、課程講師授課之聯繫、講師費的發給、講師費用單據的製作、課程之執行管控、證書製作及發給、訓練經費的管理與各項訓練課程報支單據的整理。

第九條

本 會所辦應發給教育訓練結業證書之課程內容規劃為初、中、高階訓練,初階課程以講授為主,中階課程以儀器操作教學為主,高階課程以品保品管與問題排除為主, 各課程的內容規範由本會教育委員會討論確認,各階課程教材也需事先經教育委員會審核後始可使用,如為相同課程或是與他區使用教材相同時,則不須報備。為配 合本會與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結盟合作之評鑑需要配合資格認定,欲報名各階課程者應填具報名表並檢具相關資料經總幹事核可後始可報名。

 

各階課程報名學員資格如下:

 

初階課程:具高中(職)校以上畢業者,認同本會所舉辦的訓練宗旨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

 

中階課程:

1

已經受本會所開設之相關初階課程,並具有結業證書者。

2

化學相關科系(所)畢業,已修畢分析化學、儀器分析等課程者。

3

已經接受相關訓練課程符合基本分析化學的能力並具有證明者

4

具有一年以上實驗室實際分析工作或儀器直接操作經驗具有證明者。

 

高階課程

1

已經受本會所開設之相關中階課程,並具有結業證書者。

2

曾在大專院校擔任相關化學課程教學或是實驗教學一年以上,具有證明文件者。

3

化學相關科系(所)碩、博士班畢業,所從事論文研究與訓練課程具有相關性,能提出相關證明資料者。

4

有兩年以上設備管理或實驗室管理經驗具有證明文件,並能提出現任服務單位推薦或授權進修證明文件者。

第十條

對 於各課程的安排與師資資格認定標準應事先妥為規劃,對於有中、高階都需要實驗操作的師資由各負責會員的專業人員擔任。相關課程之講師以本會會員優先安排, 如有需要可以配合相關區域之貴儀中心或相關之學者專家參與本會所開設的訓練課程。各課程的講師名單可以事先接受本會理監事、會員或社會人士推薦,由秘書處 負責建立各課程之講師名單,經教育委員會審核並經本會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公開由各訓練教室聘任,除特殊原因經本會理事長同意外,本會所開設之訓練課程的講 師均需為本會認可之講師。各區訓練教室的每一種相關課程至少應有兩位以上講師,以利課程安排與調用。

第十一條

學 員收費標準應依各課程需要事先訂定,並將各課程的收費標準公佈於本會網站及各課程的招生文件中。各課程的收費標準應於課程第一次開課時由各區幹事擬定,由 總幹事負責審核,經總幹事將審核過之收費標準送教育委員會通過後,將收費標準,往後開設相同課程其收費標準應相同。如需變更應由各區幹事提出申請,申請流 程與新課程申請相同,就後經教育委員會通過的收費標準應經本會理監事會議通過始可變更。各區相同的課程收費標準應相同,如有需要變更收費標準者,請依前項 變更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參 加本會自行辦理的各種訓練課程之學員,不論是學生會員或是一般會員都可以享有一般學員收費標準的八折優惠。如果屬於本會永久會員,每年可以由其本人親自簽 名推薦三人享有與會員相同優惠接受相關訓練,本會學生會員、一般會員或經永久會員推薦的人員所欲參加的各階課程,均應符合一般學員的資格審核。但各區訓練 教室執行工業局、農委會或是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計畫辦理的各項訓練活動時,其收費標準依各計劃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各 區訓練教室欲辦理之課程訓練的收支資料,應於課程開辦日二個月前提出,其收入部份應預估其招生的對象、可能的最多與最少收入資料。支出費用應包括配合系所 的場地租借費用、實驗室的儀器操作使用費、耗材費用與估算方式、課程講師與實驗操作師資的費用、宣傳廣告的印製與寄送、教材印製費用與其他相關費用等,其 格式應依本會所建立的「教育訓練中心課程支出費用預算表」製作。經各區幹事提出,經總幹事核可後送教育委員會審核後,經送本會理事長同意後,應送本會秘書 處備查,以利費用的核撥。經核可後的支出經費不得變更經費總額,在總額度內的各項費用可以流用20%。課程結束後應由各區幹事將經費的使用資料依本會的報 支規定辦理報支。

第十四條

各 區訓練教室的學員費用一律繳交本會秘書處。配合系所的場地租借費用、實驗室的儀器操作使用費、耗材費用與估算方式、課程講師與實驗操作師資的費用、達 3000元 以上宣傳廣告的印製與寄送和教材印製費用等將由本會以匯款方式給與各相關人員或廠商。如果其他匯款需求時,應於課程開始前由各區幹事提出,經總幹事核可後 送教育委員會審核,經本會理事長同意後,應送本會秘書處備查。因辦理課程需要的零用金,可由各區幹事依實際需要以本會零用金的申請規定辦理事先領用。

第十五條

各區辦理訓練課程的實際總收入如果未達總支出的1.5倍時,則不得辦理該課程。除非可以由負責會員或其他單位支付相關費用達基本數額者。負責會員或其他單位支付此費用時可以用捐贈的方式辦理,本會將開立捐贈證明。

第十六條

各 區訓練教室自行舉辦之課程的舉辦收取之費用,其中本會的管理費為總收入的30%。各課程的管理費的支用標準為負責之各區不支薪之幹事與總幹事可獲得管理費 中的10%、未領有全薪的一位會務負責人員、副秘書長與秘書長可獲得管理費中的7%、教育委員會主任委員與本會理事長可獲得管理費中的3%做為工作費,工 作費的領用應依本會規定辦理。另提撥管理費中的15%做為本會之會務人員的工作費或是舉辦活動的費用,其餘的費用繳入本會。總收入的70%除負擔各項課程 費用外,如有結餘則可做為負責之區訓練教室與負責會員的工作費,其獎金的核發標準由各區訓練教室擬定標準,經本會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各項工作費的領用 應依本會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各區訓練教室如配合執行工業局、農委會或是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辦理的各項訓練活動時,則需依各該計畫之經費使用內容辦理,上列之訓練計畫的經費中之管理費為總經費的10%,秘書處僅協助教育訓練結業證書之製作與發給,證書費用與寄送費用由計劃負責單位支付。

第十八條

各區訓練中心的開設課程審查方式與執行流程、課程師資的資格與報備、學員的資格審查,報名程序、教育訓練結業證書的審核與發證等事項,由本會教育委員會擬定,報經本會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

第二十條

訓練中心總幹事需具有會員資格。